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判决书-山东德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Website Home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诉讼标的额收费比例1万元以下(含1万元)500元—1500元/件;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2%—5%;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1.7%—3.5%;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4%—2.8%;100万元至500万(含500万元)0.7%—1.5%;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0.4%—0.8%;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0.4%,双方协商确定。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三)二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但在上阶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应减半收费。(四)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经双方协商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获得财产利益的1083%。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您应当提供的情况和证据您在聘请律师时,应当向律师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聘请律师的要求,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委托事项的概况及产生过程。委托事项所涉及的争议。与委托事项事实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委托律师的主要要求。承办律师提示需要您提供的其他材料。合同应当明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软件开发是根据用户要求建造出软件系统或者系统中的软件部分的过程保管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一、协商。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1、软件开发是根据用户要求建造出软件系统或者系统中的软件部分的过程。2、软件开发是一项包括需求捕捉、需求分析、设计、实现和测试的系统工程。3、软件一般是用某种程序设计语言来实现的。4、通常采用软件开发工具可以进行开发。5、软件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并不只是包括可以在计算机上运行的程序,与这些程序相关的文件一般也被认为是软件的一部分。6、软件设计思路和方法的一般过程,包括设计软件的功能和实现的算法和方法、软件的总体结构设计和模块设计、编程和调试、程序联调和测试以及编写、提交程序。本文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基本详情介绍就讲解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xx县人民法院原告潘某某,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某民,男,55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县xx镇某庄行政村第二村民组。负责人刘某红,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xxx,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生,男,系刘某红之夫。第三人朱某某,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潘某某诉被告xx县xx镇**民组(以下简称红花某庄二组)及第三人朱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民,被告红花某庄二组负责人刘某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胡xx、李某生,第三人朱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涉及本案第三人承包的部分土地是经村里和组里于2003年分给原告的应分土地,一直由原告经营种植。时值2009年农历3月份,本案第三人欲往原告种植的土地上栽树时,原告才知道被告将包括原告承包土地在内的120亩土地以每亩50元的价格发包给了第三人。被告既未通知原告是否行使优先承包权,更未按法定秩序行使发包权,其行为不但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要求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由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本案所争议的土地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发包过,原告现在所种土地属强行侵占,第三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3、被告向第三人发包争议土地时事先经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开会研究过,并对这一行为进行了公示公告,第三人承包这块土地是经合法方式取得的。原告说侵犯其优先承包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既未与村里签订过承包合同,也未交过承包费。综上,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其起诉或诉讼请求。第三人陈述称,第三人与村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签订合同时,村里进行了公示,也没有人提出异议,原告没有理由说合同无效,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宁xx、彭xx书面证言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所种植的土地是2003年由村里分配给原告等17口人的土地。3、李xx面证言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发包河滩地时根本没有公示,没有开过会。4、xx某庄二组部分村民集体签字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发包土地时没有开过任何会、没有公示。5、证人宁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原告现在耕种的争议土地是村里2003年分配给原告的土地。6、证人李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被告发包给第三人的土地没有经村民代表开会。7、证人潘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被告发包土地时没有开过会,没有搞过竞争,群众愿意让组里分地,不愿意让承包。8、证人李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被告发包土地没有开过村民代表会,也没有搞过竞争,二组村民对此事一概不知。9、证人潘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被告发包给第三人朱某某的120亩地没有开过会,也没有搞过竞争。10、证人李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证人李某芳在被告所贴公示上的签字,只证明被告发包其他五六十亩土地进行的公示,不包括第三人朱某某承包的120亩地。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潘xx等十七人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提供的第4组证据不能采纳使用,其中部分人为侵占朱某某承包地的,部分人为不在家的,部分人为被欺骗签字的。公示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发包给第三人土地之前进行了公示,并且召开了代表大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视听资料一份,以此证明①被告发包土地进行过公示;②2006年经过土地整治河滩地已收归组里,没有分给任何人。证人王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2006年县政府对争议土地整治的时候将土地收回后没有分给任何人。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上述证据当庭质证后,本院对它们的效力确认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本身所记载的内容为有效证据;证据2、3为书面证言,其中宁xx已出庭作证,应以出庭证词证明的内容为准,彭xx、李xx未到庭,没有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两份证据均不具有证明效力;证据4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5为孤立证据,证明效力较低;证据6、7、8、9所证明的内容既便成立,也不能据此确认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证据10所证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具有证明效力。被告提供的证据1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2、3、4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为有效证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格式基本上都是统一的,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都是先简单陈述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对于案件的意见,最后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案件事实,陈述双方提交的证据,给出判决结果。即使是不同的案件,判决书也不会有太大的差别。二、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15年7月30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上就是所有的华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土地承包权的相关的问题,法院审理的判决的书的格式基本上都是一致的,所以大家在遇到相关的或者相类似的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提前了解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xx县人民法院原告潘某某,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某民,男,55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县xx镇某庄行政村第二村民组。负责人刘某红,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xxx,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生,男,系刘某红之夫。第三人朱某某,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潘某某诉被告xx县xx镇**民组(以下简称红花某庄二组)及第三人朱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民,被告红花某庄二组负责人刘某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胡xx、李某生,第三人朱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涉及本案第三人承包的部分土地是经村里和组里于2003年分给原告的应分土地,一直由原告经营种植。时值2009年农历3月份,本案第三人欲往原告种植的土地上栽树时,原告才知道被告将包括原告承包土地在内的120亩土地以每亩50元的价格发包给了第三人。被告既未通知原告是否行使优先承包权,更未按法定秩序行使发包权,其行为不但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要求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由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本案所争议的土地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发包过,原告现在所种土地属强行侵占,第三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3、被告向第三人发包争议土地时事先经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开会研究过,并对这一行为进行了公示公告,第三人承包这块土地是经合法方式取得的。原告说侵犯其优先承包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既未与村里签订过承包合同,也未交过承包费。综上,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其起诉或诉讼请求。第三人陈述称,第三人与村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签订合同时,村里进行了公示,也没有人提出异议,原告没有理由说合同无效,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2、宁xx、彭xx书面证言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所种植的土地是2003年由村里分配给原告等17口人的土地。3、李xx面证言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发包河滩地时根本没有公示,没有开过会。4、xx某庄二组部分村民集体签字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发包土地时没有开过任何会、没有公示。5、证人宁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原告现在耕种的争议土地是村里2003年分配给原告的土地。6、证人李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被告发包给第三人的土地没有经村民代表开会。7、证人潘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被告发包土地时没有开过会,没有搞过竞争,群众愿意让组里分地,不愿意让承包。8、证人李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被告发包土地没有开过村民代表会,也没有搞过竞争,二组村民对此事一概不知。9、证人潘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被告发包给第三人朱某某的120亩地没有开过会,也没有搞过竞争。10、证人李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证人李某芳在被告所贴公示上的签字,只证明被告发包其他五六十亩土地进行的公示,不包括第三人朱某某承包的120亩地。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潘xx等十七人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提供的第4组证据不能采纳使用,其中部分人为侵占朱某某承包地的,部分人为不在家的,部分人为被欺骗签字的。公示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发包给第三人土地之前进行了公示,并且召开了代表大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视听资料一份,以此证明①被告发包土地进行过公示;②2006年经过土地整治河滩地已收归组里,没有分给任何人。证人王xx出庭作证证词,以此证明2006年县政府对争议土地整治的时候将土地收回后没有分给任何人。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上述证据当庭质证后,本院对它们的效力确认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本身所记载的内容为有效证据;证据2、3为书面证言,其中宁xx已出庭作证,应以出庭证词证明的内容为准,彭xx、李xx未到庭,没有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两份证据均不具有证明效力;证据4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5为孤立证据,证明效力较低;证据6、7、8、9所证明的内容既便成立,也不能据此确认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证据10所证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具有证明效力。被告提供的证据1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2、3、4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为有效证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格式基本上都是统一的,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都是先简单陈述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对于案件的意见,最后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案件事实,陈述双方提交的证据,给出判决结果。即使是不同的案件,判决书也不会有太大的差别。二、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15年7月30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